释义 |
判刑后不能回原籍服刑,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刑罚的执行,由审判法院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监狱或其他机关执行。其服刑地一般在判决地的某监狱执行。而且在监狱内部的管理中,为避免人情犯和特殊犯的产生,一般不许在原籍服刑,实行“异地管理”,即对本地区的犯人调到本省的外地区服刑改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