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五年的等待是否值得? |
释义 | 劳动者擅自离职需全额支付工资,但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承担直接经济损失和招聘费用。如单位不予办理离职,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诉。劳动行政部门应监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96字) 法律分析 律师解析: 有工资。不过劳动者擅自离职,没有提前30天书面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况,劳动者属于违法。用人单位应该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是该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如果依法提出离职,单位不予办理离职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诉和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拓展延伸 等待的成果是否超出预期? 等待的成果是否超出预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某些情况下,等待可能确实带来了意想不到的成果。五年的等待可能意味着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和耐心,但也可能带来了更好的结果。等待的过程中,我们可能经历了成长、学习和改进,这些都是宝贵的经验。此外,等待也给了我们时间去反思、规划和准备,使得最终的成果更加出色。然而,也有可能等待的结果并没有超出预期,可能是因为外部因素的干扰或自身的不足。因此,我们需要权衡利弊,评估等待是否真正值得,以及是否需要采取行动来改变现状。总之,等待的成果是否超出预期,取决于个人的态度、行动和环境因素。 结语 等待的成果是否超出预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在某些情况下,等待可能给我们带来意想不到的成果,但也可能没有达到预期。无论结果如何,等待的过程都是宝贵的,我们可以在其中成长、学习和改进。然而,我们也需要权衡利弊,评估是否值得等待,并决定是否需要采取行动来改变现状。最终,等待的成果取决于个人的态度、行动和环境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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