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是如何区分的 |
释义 | 1、行为人的身份判断。行为人不具备民事合同主体资格,而是以虚构的或是冒用的身份与他人签订合同;或者自己虽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但未使用自己的真实身份,而是以虚构、假冒的身份与他人签订合同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故意夸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与自己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又不积极努力创造履约条件履行合同以避免对方经济损失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行为人有无实行履行合同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为了能全面适当履行合同,努力生产、联系货源、筹集资金,只是由于经营失误、不可抗力或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签订合同后对合同履行不作努力;或者在有完全、大部分履约能力的条件下只做出小部分的努力;或行为人在取得相对人财物后,又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用以充抵前一合同的债务,以后又用“拆东墙补西墙”手法循环补缺,订立一连串假合同;或者为了敷衍对方而假装履约的;或者继续采取欺骗手段,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对其应履行的义务进行搪塞、应付;或者在履约期满后仍不为履约作任何努力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于合同的履行,即使客观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之全部义务;或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用于正常经营活动;或行为人虽不履行合同,却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将对方财物予以退还,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对方财物后,不是用于正常的经营活动,而是置他人损失不顾,任意挥霍,随意处分,如用于非法活动、以明显低于市场价销售、用于个人消费、抵偿个人债务;或者转移资金、逃避返还义务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5、行为人未履约及财物未归还的原因。如行为人取得对方财物后用于非经营性开支、归还债务、肆意挥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如果行为人用于高风险的投资项目而客观上导致资金无法归还的;或大部分用于正常经营,到期后由于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原因造成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要仔细斟酌、反复权衡、审慎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6、行为人的事后态度。行为人获取财物后逃匿,或抽逃、转移财产逃避返还财物;或隐匿、销毁账目;或搞假兼并、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义务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一、民事欺诈可以报案吗 1、公民遭受到民事欺诈后,是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会立案侦查。 2、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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