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对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如何确定 发包人付工程款的范围,可以依据承包合同确定,承包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的,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二、追讨工程款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追讨工程款需要准备以下证据: (1)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2)工程招投标文件; (3)工程报建、规划、国土、施工许可文件;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 (5)施工图纸; (6)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及损失证明; (7)工程进度情况、工程施工日志; (8)工程量增减的签证; (9)设计变更的文件; (10)质量验收的证明; (11)工程进度付款凭据; (12)工程分包情况; (13)工程总决算书或分阶段结算书等; 上述的证据都是在诉讼前就已经形成的,所以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这些证据材料的搜集、管理。 用书面形式将工程施工的情况固定下来: 1、如发生了设计变更的事实,就必须将相关设计单位、规划部门的书面原件保存下来; 2、施工中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会议记录等,都应由各方参会人员签字并妥善保存; 3、如果出现工期延长的情况,应当立即与建设单位等书面确定延长的缘由和处理办法,防止非施工单位原因而被建设单位当作拒付、少付或追究违约责任的理由; 4、如出现连日的大雨或其它恶劣天气导致工程难以进行的,就必须让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做好签证的工作,对于被拒绝签证的,应当将原始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留档保存,便于日后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