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的村民委员会早些年将村里的土地发包给他人承包后,现在又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等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那么,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能否以自己存在种种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行为,来要求法院确认承包合同无效呢?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订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必要时可追加该承包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村民委员会如果认为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等,需要起诉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那么需要以村民为原告,自己为被告,而不可以以自己为原告直接起诉承包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