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九小场所内不应设置什么东西 |
释义 | 九小场所内不应设置什么东西: 1、严禁生产经营、仓储、住宿“三合一”、“二合一”使用。 2. 严禁放置杂物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 3. 场所内门窗上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防盗窗、金属栅栏等),应具备应急逃生疏散条件。 4. 场所内各类物品存放有序,及时清理可燃杂物,严禁疏散通道、楼梯间内堆放可燃物品,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5. 严禁在场所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在室内为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充电。 6. 场所内严禁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地下室严禁使用瓶装液化气。 九小场所是指: 一、购物场所: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小商场(商店、市场); 二、餐饮场所:额定就餐人数100座以上的小饭店、酒店等营业性餐饮场所; 三、住宿场所:客房数在10间或床位数在20张以上的小旅馆; 四、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小公共娱乐场所; 五、休闲健身场所:人员在10人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小休闲健身场所; 六、医疗场所: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以及床位数20张以上的其他小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 七、教学场所:床位数2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和托儿所、幼儿园;1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2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八、生产加工企业:职工总人数10人以上、或者设有10人以上员工集体宿舍、或者总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具有独立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以及根据国家规范要求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其它生产加工场所; 九、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 法律依据: 《山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九小场所”是指下列餐饮、购物、住宿、公共娱乐、休闲健身、医疗、教学、生产加工、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等场所: (一)购物场所: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商场(商店、市场); (二)餐饮场所:额定就餐人数100人以下的小饭店; (三)住宿场所:床位数50张以下的小旅馆; (四)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小公共娱乐场所; (五)休闲健身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小休闲健身场所; (六)医疗场所: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以及床位数30张以下的其他小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 (七)教学场所:床位数50张以下的寄宿制学校和托儿所、幼儿园;5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1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八)生产加工企业:职工总人数50人以下或者设有30人以下员工集体宿舍的小生产加工企业; (九)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 符合前款规定标准的场所,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设置在同一建筑物或者场所内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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