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是什么 1、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包括: (1)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2)刑事案件。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各类刑事案件; (3)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 (4)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对行政机关确认具体行政为违法但又决定不予赔偿,或者对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包括: 1、审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2、核准死刑。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3、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4、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5、对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在适用类推上,有核准权; 6、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