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包人起讼承包人的法律情形 |
释义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一般都会是承包人发起,以承包人已经完成了约定的工程量,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由提起。 考虑到承包人作为施工人的利益,法律还规定了施工人的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等特殊权益保护的办法。但是,一个合同毕竟至少有两方,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对承包方提起的诉讼也可依法提起反诉,由法院一并审理作为对冲承包方诉讼请求的方式。 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有关规定,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发包人可以反诉承包人的理由有以下四种: 1、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反诉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工程质量不符合双方的约定,或者不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承包方当然应该承担违约金。 2、反诉要求承包人赔偿修理的各项费用; 工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的部分,发包人在投入使用之前一定需要进行修理,这一部分的费用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 3、反诉要求承包人返工或承担返工的费用; 对于质量不合格的部分,还可以通过返工使其合格的,承包人应该承担返工的责任,其中既包括返工,也包括承担返工的费用。 4、反诉要求改建的合理费用。 对于已经无法返工只能进行改建的不合格部分,承包人应该承担改建的费用。 建筑工程质量是建筑施工合同的核心。围绕这个核心利益,不仅有建筑工期、造价等因素,双方还可以对建筑工程质量的质量等级进行约定,不符合双方约定质量等级的交付也是违约交付。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双方约定但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时,一般要承担的是赔偿责任;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双方约定也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时,应该承担的是返工或者改建责任。根据不同的违约交付情况,承包人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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