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指当事人为未成年人且未办理身份证的)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日期的证明; 2.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 三、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预、决算报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交付验收记录、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明书、建筑工程决算审核意见通知书、结算凭证等。 四、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支持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本息、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清单; 2.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庭提交的其它证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