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主要援助国家的援助机构包括: 1、中央一级的机构,在中央一级设立三个机构:第一,国家法律援助委员会,作为全国最高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协调机构,从宏观上统一规划、指导和协调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2、省级地方的机构。建立司法厅(局)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对辖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协调、监督,在业务上接受司法部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省级法律援助机构除了以指导、管理、协调、监督职能为主外,还承担一部分组织实施为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的职能。有条件的省级地方可以建立法律援助基金会;; 3、地市级地方的机构。地市级地方法律援助机构,具有管理所辖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和具体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两方面的职能。 4、县区级地方的机构。县区级地方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地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