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3到6个月。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 立案 之日(即法院受理之日起)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可依法申请延长);适用特别程序的,除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外,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可依法申请延长)。 法律客观: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 开庭审理 :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 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 证人 到庭,调取新的 证据 ,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