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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清偿和破产程序的终结
释义
    一、破产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应当按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破产财产的分配,是破产清算的最后阶段。
    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由清算组织提出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执行。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是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是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是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二、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程序的终结,有三种情况:
    (1)是破产企业经过和解与整顿,扭亏为盈,获得复苏,从而按照和解协议偿还了债务。这时企业破产的原因已不存在,人民法院应当终结破产程序。
    (2)是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再进行破产程序已毫无意义。这时,应由清算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终结,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宣告终结。
    (3)是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债权人的债权已得到全部或部分满足,从而达到破产程序的实施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由破产清算组织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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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3:0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