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务合同离职能否直接走? |
释义 | 劳务合同辞职无需繁琐程序,只需告知对方。根据民法典,劳务提供方需承担侵权责任;如第三方行为导致提供方损害,提供方可要求第三方赔偿,并向接受方追偿。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30日内可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亦可解除。 法律分析 签了劳务合同想辞职,可以直接走。 劳务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的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形成的不是劳动关系,也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而是适用民法典。劳务合同相对于劳动合同,较为自由,不仅体现在用工上,在辞职上也没有繁杂的程序,直接告知后就可以辞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拓展延伸 劳务合同终止:是否需要遵循特定程序? 在劳务合同终止的情况下,通常需要遵循特定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应当提前进行书面通知,并按照约定的期限进行协商或等待解除合同的生效。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严重违约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能可以直接终止劳务合同。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双方尽量通过协商和妥善解决的方式来终止劳务合同,以避免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因此,为确保合法性和合规性,建议在终止劳务合同前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法律机构,以确保按照适用法律程序进行操作。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务合同的解除相对较为自由,不需要繁杂的程序,劳务者只需直接告知用工方即可辞职。然而,在劳务合同终止时,建议双方通过协商和妥善解决的方式进行,以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为确保合法性和合规性,请在终止劳务合同前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法律机构,以确保按照适用法律程序进行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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