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够成非法集资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全面推广、资金理财方式的日益多元化,居民个人对资金理财投资收益的期望和要求也越来越高,这也给一些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他们利用老百姓爱贪小便宜、追求高收益的弱点,打着集资理财等各种幌子,许以高额回报,谎称资金安全,骗取居民手中的存款,一旦资金链断裂,就会给投资客户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那么,够成非法集资的条件是什么呢? 相关法律中,涉及非法集资的罪名有二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一、涉及非法集资罪名的四个特征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表现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三、集资诈骗罪的行为表现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上述11类行为的,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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