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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疫情管控措施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要严把前端关口,与边检、海关、航空、铁路等部门建立情报互通机制,确保在第一时间精准掌握境外和国内疫情重点地区人员信息。建立“手递手”工作机制,在机场、铁路集中力量设立前端卡口,有效落实集中或居家医学隔离观察措施,确保所有入哈重点人员全掌控、不漏管、不漏一人、万无一失。靶向实施防输入、守住门、管好人、禁聚集等管控办法,坚决遏制疫情蔓延扩散势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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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2:0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