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怎样调查 |
释义 | 一、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怎样调查 1、人民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调查,调查情况应当记录并附卷: (1)会见涉案精神病人,听取涉案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意见; (2)询问办案人员、鉴定人; (3)向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了解情况; (4)向涉案精神病人的主治医生、近亲属、邻居、其他知情人员或者基层组织等了解情况; (5)就有关专门性技术问题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进行鉴定。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三十八条 二、强制医疗的相关规定 (一)、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的条件包括: 1、实施暴力行为; 2、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3、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1、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2、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三)、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 1、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2、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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