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构成要件是哪些呢? |
释义 |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通常认为,伪造不仅包括无权制作身份证的人擅自制作居民身份证,也包括有权制作人制作虚假的居民身份证。受制于身份证的特殊性质,伪造身份证需要买受人与制作人密切合作,由买受人提供照片、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等身份信息。这种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刑法理论上称为对向犯。 我国刑法规定的对向犯有三种情况: 一是双方罪名和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 二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行贿罪与受贿罪; 三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贩卖毒品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 对于购买伪造居民身份证的,实践中,通常以购买者提供照片、姓名、住址等信息为由,认定购买者属于伪造居民身份证的共犯,加以处罚。但是,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应当在刑法体系内协调一致,并且符合正义观念。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同时规定为犯罪行为,而在第三款中却没有将“买卖”居民身份证与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并列规定为犯罪行为。 显然,合理的解释是刑法并不惩罚购买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而不能认为是立法者的疏漏,也不能通过运用总则中共同犯罪的规定来变相惩罚伪造的身份证的购买者。因为,司法机关对刑法应当严格而善意地加以解释,而不能自认为立法存在漏洞并“努力”进行弥补。补充法律漏洞是民事法官的职责,在刑事司法中则禁止法官补充法律漏洞。实际上,提供照片、姓名、住址等信息是购买身份证所不可或缺的行为,他们并没有超出“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范围,故不能将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认定为犯罪行为。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起,一直到1984年5月6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没有身份证件,证明身份需用户口簿、介绍信等。1984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公安部的工作人员开始进行有关技术和具体实施方法的研究,在自行研制并且借鉴外国之后,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的形式被确定为聚酯膜塑封的单页卡片。1984年至1991年,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城市开始进行试行身份证制度。生活在北京的中国歌剧舞剧院女高音歌唱演员单秀荣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个领到第一代身份证的中国居民。 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条例中规定所有年满十六岁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除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依照法律正在服刑的犯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之外)都应当申领居民身份证。从此公安部开始统一印制、公安机关开始负责颁发和管理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居民身份证制度开始实施。 一直到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累计制作颁发居民身份证11.4亿份,实有持证人数达9.6亿。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证件的发放范围不够全面、制作工艺落后容易造假证、执法人员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法制空缺的问题凸现,为应对这些问题和信息时代的到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制定工作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研发工作开始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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