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东莞发生工伤的当事人,需要进行工伤鉴定时,应前往所在地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工伤鉴定内容一般包括受伤职工的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程度。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需向所在地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申请。 法律分析 当事人在东莞受工伤时,需要进行工伤鉴定。工伤鉴定应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工伤鉴定的内容一般包括受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申请工伤鉴定的人可以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需要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该内容由 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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