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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不能裁员的情形有几种
释义
    公司裁员需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裁减“老、弱、病、残”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职业病工人、受伤工人、病假期间工人、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的员工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裁减。此外,长期合同员工和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员工应优先留用。裁员需满足条件,如破产、严重困难、转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等,否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一、公司不能裁员的情形有几种
    企业在裁员时“老、弱、病、残”员工不得裁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对其裁员: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以上人员不得裁减外,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以下人员,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二、用人单位裁员的条件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裁员往往也是迫不得已的,但这也需要符合有关裁员的条件要求,而不能假借裁员为借口,开除一些员工,这样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在裁员的时候有一些情况特殊的员工,也需要优先留用,而不能直接裁掉。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用人单位在裁员时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老、弱、病、残员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以及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退休不足5年的员工等不得裁减。同时,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有扶养义务的员工应优先留用。裁员需满足一定条件,如企业破产重整、生产经营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等。用人单位应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裁员方案需报告劳动行政部门。裁员需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滥用裁员权利,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裁员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员工也应优先保留,不可直接解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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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3: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