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政府征地程序有什么内容 |
释义 | 我国政府征地程序的内容有:1.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2.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3.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4.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5.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6.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 一、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程序有哪些 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程序如下:1、国务院或者省政府审批通过建设项目;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3、审查申请材料,拟定征地方案;4、逐级上报至国务院或者省政府;5、得到批准后,公布征地方案;6、进行补偿登记;7、拟定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8、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二、集体土地征用的具体流程有哪些 集体土地征用的程序的规定是:发布拟征地通告;征询村民意见,并组织听证;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并公告;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并交付土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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