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妻子名下的房产是否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
释义 | 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分割;个人财产则不用分割。离婚房产的分割原则包括婚前或婚后取得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且付清房款,该房产是个人财产;婚前支付房产首付,婚后双方还贷,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买房作婚房,登记在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该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法律分析 如果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应按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分割;如果属于个人财产,则不用进行分割。 离婚房产的分割如下: 1. 如果在婚前或婚后取得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且付清房款,该房产是个人财产。 2. 如果在婚前支付房产首付,在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如果在婚前买房作婚房,登记在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 4. 如果在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该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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