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庭上供述变化如何应对? |
释义 |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庭审中翻供的处理原则以及被告人供述对定罪量刑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如果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无法合理说明原因或与其他证据矛盾,且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可以采信庭前供述。如果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印证,不得采信庭前供述。此外,犯罪嫌疑人供述要排除的情形包括使用暴力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供述。 法律分析 一、刑事案件开庭以后翻供怎么处理 1、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2、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二、被告人供述如何定罪量刑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定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三条: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三、犯罪嫌疑人供述要排除的情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要排除的情形包括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供述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七条对采用下列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一)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二)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供述。 结语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于被告人庭审中的翻供,应结合全案证据进行判断。若被告人无法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与证据矛盾,但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若被告人庭前供述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印证,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供述的重要性在定罪量刑中不可忽视,只有被告人供述且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若没有被告人供述,但证据充分确定,可以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供述要排除的情形包括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供述等。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合法性和可信性。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除下列情形以外,应当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讯问室进行: (一)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讯问的; (二)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或者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讯问的。 对于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 对于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可以在其执行场所进行讯问。 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四十九条 对协作过程中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开展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讯问等侦查活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 开展查询、询问、辨认等侦查活动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的,也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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