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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规则
释义
    审判委员会是对本院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最高审判组织,由院长、副院长和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中的若干人组成。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者受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
    审判委员会必须由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与作出决定不同的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审判委员会开会时,本院纪检监察及办公室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
    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审判委员会的有关事宜。
    审判委员会实行随时开会制,具体时间由院长根据需要确定,由办公室在开会前一天通知。
    审判委员会议事范围是:
    1)讨论决定院长提交的重大或者疑难案件;
    2)讨论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3)讨论决定与审判工作有关的重要问题;
    4)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由院长决定。承办人应持院长的决定意见及审理报告一式十份,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报院长作出安排。分管院长对审理报告要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修改或重写。
    办公室至少应于开会前一天将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审理报告发至各委员。讨论其他事项的书面材料也应在会前发给各委员。
    讨论案件时,应按顺序进行。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记录,参会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在记录上署名。讨论形成的书面决定,应加盖审判委员会印章,交承办人附卷。
    审判委员会决定向上一级机关汇报的案件,承办人汇报后,应再提交讨论。提交程序依照本规定办理,特殊情况例外。
    凡经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被告人或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二审审理完毕,承办人应将二审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送办公室一份备案。
    审判委员会委员对讨论的案件若存在回避的情形,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各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应遵守审判秘密,遵守审判纪律,不得向外泄露案情和讨论情况。
    各审判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到会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推迟出席时间的,应向院长请假。
    会前,各委员应认真阅读书面材料,熟悉情况,并就将要讨论的问题认真做好准备,提高发言质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三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
    (三)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
    (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八条 本院承办审判委员会讨论事项的有关庭、室的负责人、承办人,应当到会,承办人对讨论的事项应当预作准备,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向会议汇报,并负责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承办人要在会前写出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当文字简练,表达准确,书写清楚。合议庭和承办人要对案件事实负责,提出的处理意见应写明有关的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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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2 17: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