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携带仿制枪支的处罚方式,要根据对仿制枪支的鉴定结论而定。一、如果仿制枪支具有一定的杀伤力,符合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可以认定为仿制枪支。持有、私藏的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其行为涉嫌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可以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如果携带的仿制枪支经鉴定不属于仿制枪支支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