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房子婚后动迁女方有没有份 |
释义 | 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被拆迁,分为拆迁安置房。 这里有两种情况。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拆迁安置方式的不同,一种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除一个或一个;这种情况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转变。拆迁安置过程中,夫妻因增购面积缴纳部分费用的;这部分费用应视为夫妻共同出资,在确定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同时,应将支付费用的一半返还给另一方。 另一种情况是,被拆迁房屋具有集体土地性质,安置时按人头计算面积。当然,夫妻双方都享有一定的安置面积份额。 而且对于增购面积,如果用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进行折扣,属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夫妻双方支付部分房款购买的,双方对增购面积均有份额;属于折扣与现金相结合的,应在分割前确定相应比例。 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时按人头计算,只要两人均享有拆迁安置面积;那么夫妻双方对搬迁房屋的产权都有一定的份额,无论搬迁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还是夫妻名下,如果登记在夫妻名下;父母未明确表示是对一方的赠与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以夫妻一方名义登记的拆迁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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