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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存在的问题
释义
    扩大药物目录范围并适当延长过渡期。目前社区医疗机构目录外的药品已供应不足,一些需求大的药品已用完。因此建议增加省增补药物目录的药物品种,适当延长过渡期时间。尽早推行绩效工资制度。推进绩效工资制改革,制定严格的绩效考核机制,提高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确保基层医疗卫生工作健康发展。
    一、医保如何报销标准
    甲、乙类的报销比例因地而异,甲类药品按报销比例100%报销。对于B类,一部分费用由自己支付,一部分费用应予以报销,具体报销比例因各地政策和具体药品而异。医疗保险目录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选择。甲、乙类按疗效价格比确定,即疗效确切、成本低的纳入甲类不自付。乙类基本上有自付比例,同一药品在不同省市的自费比例不同。
    二、医保买药有什么限制
    社保卡买药是有限制的。就药店而言,只能在定点零售药店或医疗机构才能买药;其次就药物而言,只要在《医保目录》中的药品才能购买;另外,社保卡最好本人使用,如果借用他人购买一些药品,会影响以后个人在保险公司投保健康类的产品,所以大家在使用社保卡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不要借给他人使用。
    三、晋江3级工伤赔偿标准与计算方式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
    第十一条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调整应当遵循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属于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品种,经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调出目录。
    第十二条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建立健全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标准和工作机制,科学合理地制定目录。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中药饮片的基本药物管理暂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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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7:1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