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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规定
释义
    法律分析: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规模标准: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由原来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调整为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由原来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调整为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由原来的50万元人民币以上调整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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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6:3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