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综合评估法,是由第三方的专业信用评估机构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要求对评估对象作出全局性、整体性的评价。以综合评估法评标,一般做法是将各个评审因素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进行量化,量化指标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法律依据: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