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者被迫离职,但不办理离职手续会影响仲裁吗? |
释义 | 辞职信可作为被迫离职的证据,用人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劳动者的仲裁请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提供的证据应被仲裁庭认定为事实依据,用人单位未提供相关证据将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分析 仲裁可以用个人的辞职信证明被迫离职。被迫辞职一般是指单位存在过错,逼迫劳动者在非自愿的情况下辞职。比如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在辞职信中说明或者要求其他劳动者予以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结语 仲裁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手段,可以通过个人的辞职信证明被迫离职。被迫辞职通常指单位存在过错,迫使劳动者在非自愿情况下离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与仲裁请求有关的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证据,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在仲裁过程中,证据的提供对于认定事实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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