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产保全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吗 |
释义 | 财产保全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保全费由败诉方承担。财产保全费需由申请方先行垫付,如败诉方是被告,可通过申请执行索回垫付的费用。如败诉方是原告则不予退还。保全费是指法院保全费是法院在对被申请的财产保全时收取的费用,收取的钱归政府财政所有,不予退还。财产保全费,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交保全担保,额度与诉讼请求的额度相当。 财产保全费用的计算方法一般有: 1、按照财产保全的实际费用计算。根据财产保全实际产生的费用,包括保全保险费、公证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计算财产保全费用; 2、按照财产保全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根据财产保全的金额,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财产保全费用。例如,某些法院规定,财产保全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财产保全费用为保全金额的1%;财产保全金额在10万元至100万元的,财产保全费用为保全金额的0.5%;财产保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财产保全费用为保全金额的0.2%; 3、按照法院规定的标准计算。有些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财产保全费用的计算标准,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所有财产保全费用不得超过保全金额的5%。 综上所述,不同的法院和不同的诉讼案件可能会有不同的财产保全费用计算方法,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法院的规定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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