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突然起身钻进货车车底的行为有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极大可能性。陈某明知自己钻车底的行为会造成自己生命权的损害,同时也会妨碍道路交通安全。仍然放任甚至主动追求此次交通事故损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经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欧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欧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