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一方名字在房产证上,能否单独卖房? |
释义 | 夫妻共同财产导致赵女士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只能追究楼先生的违约责任。购房者需注意:房产证上有两人名字的,需征得另一共有权人同意并公证;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名字的,需询问是否已婚,并在中介处列明情况;卖方须出具另一方同意卖房的书面证明并公证,合同中需明确夫妻共同财产情况,若因对方不愿卖房导致交易失败,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赵女士最近通过中介看中了一套112平方米的房子,并且在中介的参与下,与卖方楼先生谈妥了价格,三方签订了合同,并且给楼先生支付了3万元的定金。合同签订后第二天,中介公司打来电话称,楼先生的妻子不同意卖房,要求解除合同。赵女士认为,签合同时,楼先生出示的房产证上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并且也没有说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定金也已经支付,要求楼先生履行合同。但由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共有人的所有权,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赵女士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只能追究楼先生的违约责任。 那么,为什么明明房产证只有楼先生的名字,卖房却要征得妻子同意才能出售呢? 因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明登记为一房单独所有,但若果房屋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就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房产证上没有署另一方的名字,购房者在此情况下只与其中一人签订合同,那么当另一人表示不愿卖房时,你签的买卖合同也是无效的。 所以各位购房者要留心啦: 1、如果打算购买的物业房产证上有两人名字,而只有其中一方签订买卖合同的,务必要征得另一个共有权人同意卖房的书面承诺,并予以公证。 2、如果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名字,则需要详细询问是否已婚,并将此情况在中介处列出书面说明。如果已婚,则需要卖方出具另一方同意卖房的书面证明,并予以公证。同时在合同中需要列明,卖方所售房屋是否属于夫妻两人共同财产,且卖方已取得妻子/丈夫的同意,若因另一方不愿卖房导致交易无法进行,则由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结语 购房者在购买房产时,要特别注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即使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如果房屋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购房者应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并进行公证,以确保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同时,在合同中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以避免因另一方不愿卖房而导致交易无法进行的风险。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要谨慎,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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