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劳动仲裁要开庭。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申请人则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开庭审理前,记录人员应当查明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仲裁员宣布开庭及仲裁相关事项,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开庭审理中,仲裁员应当听取双方陈述和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裁决前调解。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