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严重疾病范围 |
释义 | 律师分析: 取保候审严重疾病的范围具体如下:1、严重传染病;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定的职业病;2、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如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等;3、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严重呼吸系统疾病;严重消化系统疾病;4、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如急性肾衰竭、慢性肾盂肾炎等;5、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严重血液系统疾病;6、严重的内分泌代谢性疾病合并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如脑垂体瘤需要手术治疗、肢端肥大症等;7、严重脏器损伤和术后并发症,遗有严重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8、各种严重的骨、关节疾病及损伤;五官伤、病后,出现严重的功能性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9、周围血管病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患肢有严重肌肉萎缩或干、湿性坏疽,如进展性脉管炎,高位深静脉栓塞等;10、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11、结缔组织疾病以及其他风湿性疾病造成两个以上脏器严重功能障碍或单个脏器功能障碍失代偿,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结节性多动脉炎等;12、寄生虫侵犯脑、肝、肺等重要器官或组织,造成继发性损害,伴有严重功能障碍者,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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