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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定性
释义
    1、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重大立案标准
    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
    (一)重大案件:
    1、违法放行三人以上的;
    2、违法放行三次以上的;
    3、违法放行刑事犯罪分子的。
    (二)特大案件:
    1、违法放行五人以上的;
    2、违法放行五次以上的;
    3、违法放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认定及处罚
    2、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中利用职务之便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主管、经管、经手办理护照、签证或负责审查、核对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职务之便。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以其他方法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按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所谓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规定,为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签发护照、签证等有效出入境证件,或者不履行检查出入境的职责,对偷越国(边)境人员予以放进或放出的行为。
    如果上述国家工作人员与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相勾结,实施上述非法放行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则应属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因此,应依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认定及处罚
    3、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犯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或给多人放行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
    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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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5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