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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么确定交通事故责任人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所有人过错的具体内容: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由此可知,一般情况下由共享汽车承保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保险赔付后不足以弥补第三人损失部分由租车汽车使用人承担。但是,当出现第四种情形时共享汽车公司也应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保险追偿对象的确定
    权利行使对象的确定,对权利的实现至关重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确定的追偿对象是“致害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追偿对象为“侵权人”和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无论是“致害人”、“侵权人”还是“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法律给出的均是一个判断标准,指向性不够明确,与通常交通事故中出现的“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车辆挂靠人”等无法直接对应。为了明确追偿对象,降低追偿权行驶难度,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追偿对象给予直观的列举。追偿权的产生最根本来源于交通事故侵权,保险公司基于法定的垫付或赔付行为才产生了追偿权,那么追偿权的行使对象首先必须是交通事故案件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因此我们在确定追偿权行使对象时参照了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标准。
    1、以驾驶人为追偿对象
    a车辆驾驶人(同时也是车主)因无证、醉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伤者即可向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主张垫付或赔偿,而保险公司在履行垫付或赔偿义务后即取得对车辆驾驶人的追偿权;
    b车辆驾驶人因盗窃机动车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伤者即可向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主张垫付或赔偿,而保险公司在履行垫付或赔偿义务后即取得对车辆驾驶人的追偿权;
    c车辆驾驶人甲(同时也是车主)因与他人有矛盾,故意驾驶机动车撞击致他人受伤,伤者即可向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主张垫付或赔偿,而保险公司在履行垫付或赔偿义务后即取得对驾驶人的追偿权;
    2、以车辆所有人为追偿对象
    a车主甲未为车辆投保交强险,车辆上路行驶与乙所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失控,致第三人受伤。第三人依法向乙所驾车辆的投保公司主张赔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依法赔付第三人损失后,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即可依法向甲行使追偿权。
    b车主明知驾驶人存在无证、醉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等情形,仍将车辆出租或出借给其使用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保险公司依法承担垫付或赔偿责任后除可向驾驶人主张追偿权外,亦可向车辆所有人行使追偿权。
    3、以被挂靠人为追偿对象
    被挂靠人成为追偿对象主要有两种情况:
    a车辆所有人未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的,挂靠人作为车辆的管理人负有管理责任,属于法律规定的“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范畴,保险公司履行垫付或赔偿责任后,依法有权向其主张追偿权。
    b车辆挂靠人疏于管理,对车辆驾驶人无证、醉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履行垫付或赔偿责任后,依法有权向其主张追偿权。
    4、以雇主、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追偿对象
    雇员或公司职员在受雇或履行职务驾驶中存在无证、醉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履行垫付或赔偿责任后,依法有权向其雇主、法人或其他组织主张追偿权。
    二、借车给别人结果发生车祸借车的人需要担责吗
    在因使用人的过错引发的交通事故中,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有两种:
    1、所有人明知借用人没有驾驶资格或不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仍然将车出租或者出借给对方。2、所有人知道出租或者出借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在所有人承担赔偿责的情况下所有人承担的是过错范围内的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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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0:2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