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撤回或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除非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 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蓝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赔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