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主物的先占的情形是否可以 |
释义 | 无主物的先占的情形是可以的。对无主物,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法律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一、拾得遗失物被法律责任严重吗 遗失物拾得是指发现且实际占有该遗失物,是发现与占有两者相结合的行为。害弧愤旧莅搅缝些俯氓发现与占有缺一均不可构成拾得。拾得遗失物为事实行为,拾得人有无行为能力在所不问。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仍能成为拾得人。拾得行为通常为无因管理行为,诚实拾得人以为他人利益之意思管理的,构成无因管理,不诚实之拾得人以为自己的利益拾得以及认为是无主物拾得的,不构成无因管理。拾得行为以合法为要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二、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和原因有什么法律依据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为法律允许买卖的物,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不能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出卖人所有或有处分权的物。出卖人一般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依法律规定或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享有处分权的非所有人也可以作为出卖人,如抵押权人、经纪人、人民法院等。三、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属于出卖人。以他人的物为买卖仍为有效。但如不能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并移转于买受人,则因主观不能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四、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已存在。将来产生或制作的物品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标的物的期限到来之时,该标的物仍未存在的,按履行不能处理。五、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买卖时已特定。非特定物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六、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非出卖人特为买受人制造或由买受人提供制造所需要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物。否则,就不属于买卖合同,而属于承揽合同。 三、性质上房屋所有权的权利是什么? 房屋所有权的权利包括以下这些:1、占有权:是产权人对其房屋事实上的控制权。占有权是房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没有占有,就谈不上所有权。然而占有并非就是所有,因为占有分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非善意占有。2、使用权:是产权人按照房产的性能,作用对房屋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无损于房屋的本质。(2)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经济性能和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3)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收益权:产权人收取房产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如将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为合伙入股取得红利等。4、处分权:是产权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对房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如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地产出售、出租、抵押、典当、赠与、拆除等。处分权是房屋产权的核心,是房屋产权最根本的权利。处分权一般只能由房屋产权人行使(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十九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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