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我国先占无主物原则是否成立 |
释义 | 在我国先占无主物原则是否成立 不成立。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 【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属】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先占制度。民法典规定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2、从客观上讲,国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去独占性地支配所有的无主财产。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看,埋藏的文物、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渔业资源等重要财产依法都属国家财产,埋藏物、遗失物、无人继承的遗产有特殊的法律规定。这样,在特定法律制度调整之外的无主财产范围很少,其价值也是有限的,主要是一些废弃物,对于这些无主财产,主要是一个废物利用的问题,国家不必去强调自己的所有权。 3、从我国现实生活来讲,实际上存在着先占原则。对于抛弃的废旧物,先占者可以取得所有权,物资回收企业也承认先占者的这种权利。我国法律应当从现实生活出发,确认先占制度,这样不仅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还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关于先占无主物的法律说法有哪些 1、法律行为说。法律行为说强调先占的成立,须先占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从而取得所有权。此说的不足是将“所有的意思”混同于“效果意思”。 2、准法律行为说。准法律行为说认为先占属于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取得所有权效果的制度,属于准法律行为中的表现行为。此说无法解释何以在没有意思表示的事实行为中存在大量的先占问题。 3、事实行为说。事实行为说认为先占中的以所有的意思同取得时效中的以所有意思一样,非指效果意思,而是指事实上对物有完全支配管领的意思。基于先占无主动产的事实,法律赋予占有人取得所有权的效果。 无主物处理公告范本 无主物品处置公告 2016年2月4日,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市公安局、乐广高速交警等部门相关执法人员在乐广高速南行方向一六服务区一辆车牌号码为皖c3xxxx的挂车上,查获一批标示“精选牛肉”的冻肉,该批冻肉无任何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及批号等信息的产品,随车人员未能提供该批冻肉的检验检疫合格以及海关通关手续,怀疑为未经检验检疫冻肉,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采取扣押措施。 因上述案件的当事人无法联系,现上述物品须及时处理。请上述物品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两个月内主动与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执法人员取得联系,接受调查。逾期未取得联系,也未接受调查的,上述物品将按无主财物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吴先生 联系电话:0751-8xxxxxx 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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