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计算安置房土地出让金的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土地出让金标准根据不同情况而定,个人住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30%或60%收取。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某些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10%收取。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或6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也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法律分析 (一)、个人住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1、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 2、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以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土地出让金。 标定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确定,不再进行容积率、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等修正。 (二)、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市区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土地出让金。 标定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确定,除年期修正外,不再进行期日、容积率、影响因素等修正。 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计算: 1、被拆迁户原土地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 2、被拆迁户原土地为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以后取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土地出让金。 标定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确定,除年期修正外,不再进行期日、容积率、影响因素等修正。 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其拆迁安置房转让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结语 个人住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根据不同时间节点有所不同。在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补交土地出让金为签订出让合同日标定地价的30%;而在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补交土地出让金为签订出让合同日标定地价的60%。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以及特定的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的转让,应补交土地出让金为签订出让合同日标定地价的10%。拆迁安置房的转让,应根据政府统一实施的标定地价计算,被拆迁户原土地的取得时间决定了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的比例,即30%或60%。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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