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双方是可以选择结束婚姻关系的。如果能够就孩子、财产等方面协商一致的,是可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就只能通过打官司的方式来结束婚姻关系了,那么离婚诉讼中对方不出庭法院可以判离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同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也就是说,离婚案件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会缺席审判,是否判决离婚需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但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决。需要注意的是,通常起诉离婚被告不到庭,仅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适用缺席审理判决:一种是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文书的,另一种是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的。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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