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食品监督管理局检查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环境卫生;食品加工过程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规定;餐饮具的消毒;库房及营业区的食品;进购查验记录;食品原料的相关手续及证明文件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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