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解除经济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三、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 属于前款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因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