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完整、准确地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单位核实关于证件后,加盖单位预留印鉴(暂存职工除外)。 2、单位专办员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及本办法第八条规范的关于证件到管理中心办事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审核后,为职工申办划转或存折程序。 4、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由本人办理。由配偶经销商提取的,还需要出示代理人身份证件、证明代理人与提取人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等文件及其复印件。 5、职工本人或配偶因身体现状、出境定居等原因本人或配偶确无法办理提取的,经办人员需要提供经本人签字授权的授权委托书方可办理。 6、因公外派员工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