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挂名股东仅表面参与公司,实际不出资、不参与决策,但名义上作为股东。实际出资人拥有真正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非恶意第三方。享有。 所谓挂名股东,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均由他方投入,而该不出资一方即为挂名股东。 挂名股东仅满足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信息上的形式要件,但并不满足实质要件,也不满足参与公司决策、分红、行使股东权利、签署各类文件的表象特征。 在认定挂名股东的情况下,实际出资人拥有真正的股东资格,有权处分相应的股权。但是,若挂名股东擅自处分其股权,则实际出资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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