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犯软件著作权需要怎么赔偿 |
释义 | 计算机软件侵权损失的确定方法主要包括可得利润损失法和侵权获利法。可得利润损失法通过计算软件的单位平均利润和侵权时间来确定损失额,但存在确定月标准销售量和侵权开始时间的困难。侵权获利法则主要考虑权利人的间接损失,如市场份额和商业信誉的损失,以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对于难以确定实际损失或营利数额的情况,可以按照规定的范围确定赔偿数额。 法律分析 1、计算机软件侵权直接损失的确定方法 1)可得利润损失法 以权利人在被侵权期间可得利润的减少作为权利人的损失。 其计算公式为:损失额=软件的单位平均利润x(月标准销售量x侵权时间(月数)-在被侵权期间的实际销售量)。使用这种方法计算比较复杂,主要问题有: (1)月标准销售量的确定。如果软件投放市场后销售情况较好,呈上升趋势,则要以被侵权前最后一个月的正常销售量作为月标准销售量。如果软件投放市场后,销售量不具上升趋势,而是上下波动,则可取其被侵权的月平均销售量。 (2)侵权开始时间的确定。侵权时间对于损失额的计算很关键,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很难确定。知识产权律师认为,如果可以查明盗版上市时间;如不能确定盗版上市时间,在市场上没有较大的不利于该类软件销售的情况下,可将软件销售量锐减的月份作为侵权的开始时间。 (3)软件的单位平均利润应是净利润,而不是毛利润。 这种计算方法的优点是所得出的损失额比较接近于实际损失,且适用范围广,可用来计算大部分软件侵权案的侵权损失额。不足之处是没有考虑到市场因素的影响,当市场变化较大时,不宜采用这种方法。 2)侵权获利法 2、计算机软件侵权间接损失的范围 软件侵权所造成的间接损失主要为权利人行使软件作品著作权的可得利益损失。这些损失包括权利人丧失的市场份额及市场竞争力上的削弱,以及商业信誉的损失。此外,对于用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也应计算在内。 在实践中,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的范围一般包括: (1)合理的律师费用; (2)调查取证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正当差旅费等; (3)为举证而查阅、复印有关资料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4)合理的鉴定费以及办理证据保全公证费用等其他合理费用。 3、司法确定的赔偿额范围及最低赔偿额的适用 鉴于计算机软件侵权诉讼的特点,在很多情况下,侵权行为人造成了侵权后果,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和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获利由于多种原因并不易查清。当事人对此举证及人民法院查明有关事实也是十分繁杂、浩大的工程。因此,对无法查清实际损失或营利数额的,可以按一个规定的范围确定赔偿数额。 结语 计算机软件侵权直接损失的确定方法主要有可得利润损失法和侵权获利法。可得利润损失法计算复杂,需考虑销售量、侵权开始时间和单位平均利润等因素,但结果接近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法主要计算间接损失,包括市场份额、竞争力和商业信誉等损失,以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鉴于侵权诉讼复杂性,无法查清实际损失或营利数额时,可按规定范围确定赔偿数额。根据具体情况,法院将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确定适用的赔偿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十五条 主管著作权的部门对涉嫌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于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主管著作权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三十七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