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如何终止 |
释义 |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公安机关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一、行政案件终止调查的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1)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三个主体: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经授权的组织、经委托的组织。 (2)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只有法律明文规定是违法的和应当给予处罚的,才可以进行处罚,否则不能进行处罚。 (3)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是合法的。 2、行政处罚公正和公开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行政处罚的时候要以公正的态度进行。所谓公开原则就是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通过处罚给予行政相对人以教训,使其能够遵守秩序。 4、一事不再罚原则。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在行政管理中,一个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法规,构成两个以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一事不再罚原则。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论其违反了几个法律、法规的规定,它只承担一次法律责任,对其可以同时给予几种处罚时,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给予处罚。 5、保护当事利的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如果在行政处罚中剥夺了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这种行政处罚行为是不合法的,是无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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