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土地承包法二十九条都有哪些法律 |
释义 | 是否交回承包地,何时交回承包地,是承包方的权利,以承包方自愿为原则。但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规定通知义务,主要是考虑能够让发包方对交回的土地做出使用上的安排,避免因承包方自愿交回而造成土地闲置。如果不规定承包方的通知义务,允许承包方可以随时交回承包地,假如承包方选择在农耕季节时交回,发包方就很难及时、有效地组织起生产,也很难及时将交回的土地再发包出去,就可能错过农耕季节,造成土地荒芜,浪费土地资源。规定承包方提前半年的通知义务,就给了发包方一个合理的准备期限,在此期限内,发包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集体经营,或者将土地发包给其他农户。规定承包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有利于贯彻承包方“自愿”交回的原则,也可以避免事后发生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怎么规定的? 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 “变更”。是指承包户之间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因其它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或者部分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丧失的;或者错误填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需要变更登记的。 变更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承包方填写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持二轮延包合同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村委会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4)(发包方)证明材料,主要是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5)承包方将申请书、有关证明材料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报送乡(镇)经管站审核。经审核后在登记簿上进行记载。 (6)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后附有关材料一式两份)和承包户交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市农业局经管站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符合规定的,在登记簿上进行记载。在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增减变动栏目填写增减变动地块名称及面积,并在证书上注明“变更”的字样。 农村土地承包法最新规定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不属于农村集体耕地的滩涂、行(蓄)洪区、湖垸、河道等已经围垦、种植作物的土地,不能获得补贴。 二、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不能获得补贴。 三、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不能获得补贴。 四、经县级人民认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不能获得补贴。 五、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不能获得补贴。 农作物种子的补贴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的重点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着重的方面是: 1.两权分离变为三权分置,将农村土地过去的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变成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置; 2.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 3.退出承包经营权不能是落户前提,承包期内是不是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自己作主; 4.土地经营权再流转需要原承包户书面同意; 5.承包土地经营权只能用于农业经营。 各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内容都有哪些 各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内容有: 1.摸清农村土地面积底数,以社为单位开展农村土地面积的摸底和清查工作; 2.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以二轮土地延包以来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为基础; 3.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依据完善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 该内容由 蒋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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