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裁定原告起诉不予受理 |
释义 | 裁定“不予受理”和裁定“驳回起诉”都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受理条件的起诉。二者适用于不同的诉讼阶段,“不予受理”适用于立案前,“驳回起诉”适用于审理阶段。不予受理由立案审判员署名,驳回起诉由审理人员署名。 法律分析 裁定“不予受理”和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都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起诉。当事人对这两种裁定不服的,都可以上诉。所不同的是,二者适用于不同的诉讼阶段,“不予受理”的裁定适用于立案受理前,“驳回起诉”的裁定用于受理后的审理阶段。另外,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 拓展延伸 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请求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了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请求。根据法院的判断,原告提出的起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法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的违法行为或损害,或者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法律规定不符。因此,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请求,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这一裁定结果对于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标志着该案件的审理结束。原告在裁定生效后,可以根据法律程序选择是否上诉或采取其他法律手段维护其权益。 结语 根据法院审理后的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请求。法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或其诉讼请求与法律规定不符。该裁定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可根据法律程序选择上诉或采取其他法律手段维护权益。这一裁定标志着案件审理结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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