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是否可以索要青春损失费 |
释义 | 离婚索要青春损失费是不合理的,法律上离婚没有青春损失费这一说。 离婚时约定的青春损失费,实质是对男女双方在离婚时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产或精神损失而给的补偿。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青春损失费的,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律不禁止。 而且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但对于其它未履行部分,法院不赋予强制执行力的效力。 一、求7种借条法院不认可怎么办 1、以借款形式的分手费、“青春损失费”; 2、将借款用于非法用途; 3、超过了借条的诉讼时效; 4、借贷合同无效的; 5、只有借条但没有实际支付借款的; 6、约定借款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 7、约定借款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 二、没结婚同居,可不可以要补偿 不可以,没有法律依据支持分手补偿或是所谓“青春损失费”。 (1)男女双方在恋爱阶段、准备结婚时所做出的赠与财物等行为一般来讲都是附条件或附义务的; 是基于双方能够共同组建家庭,如果双方分手,未能结婚,那么条件无法成就,赠与方是有权要求受赠方返还的。 (2)同居期间如果存在共同财产的,可以要求分割。对于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予以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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